[留低方案]-深水埗民間規劃

付出過,留下來

2)研究框架–2.1文獻綜述之2.1.2

2.1.2社區的可持續發展與及社會公平問題

市區重建牽涉社區大規的規劃和發展問題,這不只是經濟資源的重新分配,更是社會關係的重組,一群多年的老街坊與老舖搬離,付得起高租的新居民及新商舖搬進來。這種大規劃的社會與經濟重組是可持續發展最好的方法嗎涉及社會的資源分配是否公平呢? 環境的設置是否具公義之考慮?同時,現行香港市區重建的模式,除了近一、兩年對大型的多住戶型舊樓作復修協助外,往往是推土機式推倒重來的發展模式,故,便牽涉及徏置當中大量居民及小型商戶的過程,亦即一個社區的發展橫空切斷,從零開始;而重建發展後,又往往給予發展商謀取大幅利潤的機會。於是,自然引起相當多關於「可持續發展」及「社會公平」的討論。

「可持續發展」及「社會公平」的討論,早在1987年聯合國的《布倫特蘭德報告》(Brundtland Report)此一著名的的可持續發展宣言中,對可持續發展的定議是: 可持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1]。這裡講的發展 (development) 是指義的人類發展 (human development),而非狹義的經濟 (economic growth)。正如英國學者所說:「經濟發展是要達到一系列社會目標…(i)個人所經歷的「效益」的進步。「效益」這裡可簡單地理解為『滿意』或『福利』…(ii)維護現有的自由和改進現有自由不充分的地方…(iii)自我尊敬和自我尊重從這個方面解釋,經濟發展(development)是遠比經濟增長(growth)廣泛的概念(Pearce, Markandya and Barbier, 1989:29,粗字體為筆者所加)

自從1980代末開始,可持續發展就廣泛包括三個領域的發展,缺一不可。這三個領域是: 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公平 (social equity)[2] 意思是,如果只有保護環境,而沒有經濟發展是不可持續的發展;即使兼顧了發展經濟與環境保護,而沒有照顧社會公平,那麼表示許多人無法分享這個發展成果,也不是可持續發展。不幸的是,發展掛帥 (developmetalist) 國家所謂的可持續發展通常還是過渡偏重經濟成長,偶而做一點「綠化」就交待了「環境保護」。同樣重要的「社會公平」就被忽略了,極少被當成重要的政治議題。(詳見 7.1.1 分析)

可持發展當然也適用在城市與社區規劃的領域,也是香港政府所聲稱的施政重點。台灣的規劃學者蕭家興就認為:「社區規劃係以人為本,強調人性,故要因應地方文化與社會的差異,特別關照社區中因社會結構性變遷,所造成的資源分配和使用的不公平現象。」(蕭,2002:6)[3]

美國的社區設計師鶴斯特(Hester)說:「環境正義[4]必須引領設計過程。好的設計執著於解決環境的不公,這些不公通常是以可及性低、排外或資源分配不等情況呈現在人們的生活中。」(Hester1999 :20[5]

的是,在香港政府有關市區重建的政策指引──《市區重建策略》[6]中,也提及了要「以人為本」的大方向,作為市區重建局(下稱「市建局」)及其他由市建局處接手的公營機構如房協,的工作指標。政府指明為了:「為 2000 7 563 。」而市建局的首要目標是:「 。」(《市區重建策略》,第2及第3)

故此,在下文的分析中,筆者將會以實地考察所得,比對《市區重建策略》中的指標,以及各種有關可持續發展與規劃設計之公共責任問題的論著,去檢視房協在這個深水埗K20-23重建項目內之政策執行,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及「社會公平」的指標。


[1] “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the present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 ability of future generations to meet their own needs.” 來自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WCED ),1987年所發表的「布朗特蘭報告」( The Brundtland Report 】。

[2] 皮爾斯、馬肯亞、巴比爾 (1996綠色經濟的藍圖 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3]   蕭家興 (2002) 社區規劃學 台灣:唐山出版社

[4] 環境正義是環境保護及社會公平是不可分割的。在社區規劃及設計上必須兼顧環境保護及社會公平的。

[5]  Hester, R.T. Jr., (張聖琳.譯)(1999造坊有理 台北:遠流出版公司

[6]  發展局網頁──市區重建策略http://www.devb-plb.gov.hk/chi/policy/urs.htm見於2008. 3.13

三月 28, 2008 - 發文者為 sspstayplan | 社區研究報告 | |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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