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研究範疇二:社區產權用地4.2分析之4.2.1
4.2.1社區網絡的空間展示
其實,舊區的社區網絡在空間上的展示,就是它並非一個純然由私有產權界定的地方。這種社區產權,分別就是由用家與街坊,以人倫關係所共同定義的「對產業可行使的權利」。在這種用地上,又再一次體現了上述社區網絡中互助互惠的文化,似乎是這個社區長久以來,自我發展、自我恢復的模式之一。很明顯,所有小商戶的金錢交易的背後,是由於商戶與客戶均普遍持有一種非純粹營利的態度,故此促成了更多的經濟效益,同時其自發的社區服務也為社會省回不少公帑。
曾有一名法律地理學家回應到,由於社會本來就存在著許多既是私有又是公有的產權用地,私有產權這一個分類系統,往往並不能清楚地描述及照顧所有產權(Blomley, 2004)[1]。換句話說,這個空間的定義問題,會構成我們在稍後部份將要討論的市區重建過程中的公義和可持續的問題。
[1] Blomley, N. (2004). Unsettling the City :Urban Land and the Politics of Property. New York : Rout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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