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低方案]-深水埗民間規劃

付出過,留下來

6) 研究範疇四:市區重建政策的執行與反應之,6.2.4

6.2.4漠視社區產權作為社區認可貢獻的回饋模式

在整個市區重建的政策視野裡,產權的分類只有「公共」及「私有」的分別,而私有又只有「業主」和「租客」兩種人。於是房協就分得到:私有的有賠償的權利,而公共的則沒有。然而,正如Blomley所言,這樣的分類根本就無視了大量存在於舊區的「社區產權」(2004[1]。這衍生了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就是空間定義的權利。在當代的香港社會中,空間的使用價值被貶為純粹的交換價值,這種純交換價值的量化邏輯,卻無法用以理解黎先生的工場、朱小姐的報紙檔和潘伯的後樓梯舖所包含的「社區網絡」、「社區共同定義對產業可行使之權利」的問題。

朱小姐、黎先生和潘伯都對此十分不滿。當中潘伯就曾對此作清楚的闡釋,他憶述當日房協官員對他的話:「房協說我雖然是給錢買的,但是都算是「霸」回來。」政府雖然有聞及不少這類的個案,但卻未有以社區為出發點,去理解這種社區固有的特質。面對這硬套的歸類邏輯,潘伯直斥:「我唔係偷,亦唔係搶﹗亦唔係霸佔!!若果話我霸佔,無辦法,應該拉我去坐監,但係事隔廿幾年後先黎話唔承認我的地方﹖我就唔服啦。」這個小空間,是他當年用血汗錢買來,亦代表他三十年的勞動。然而,這些努力,在面對重建時,卻是由於不能用政府的產權分類來理解,而成了一種「過錯」,於是三十年的勞動和記憶,忽然成了一片沒有價值的空白。同時,這些「社區產權用地」,其實亦表達了因為使用者對社區有貢獻,因而社區認可,因此才會多年來相安無事,而否定了這些空間的價值,亦等同否定了這些使用者對社區的多年貢獻。

其實,憤怒是不難理解的。每個人的「記憶」,其實就是他的成長經驗,是他之所以是他今天的自己的原因。當這個「記憶」被一個強大的權力否定,就意味著否定這個人,無視他的尊嚴。

人文地理學家Cresswell就敏感地指出,這種對地方記憶的抹殺,有深刻的社會意義:「記憶看似私事──我們記得某些事,遺忘其他事。但記憶也有社會性。我們讓某些記憶消逝,不給予任何支持。其他記憶則獲得宣揚,以表徵某些事物。建構記憶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透過地方的生產地方的物質性,意味了記憶並非聽任心理過程的反覆無常,而是銘記於地景中,成為公共記憶。」(Cresswell, 2006:138[2]

如果用Cresswell的框架來思考潘伯的個案,再想想重建區將來會出現的高樓大廈,我們就會明白現在的市區重建政策所推動的發展思維,以及其對產權的理解和分類,是附帶著對沒有權勢的人民的威脅和藐視

假如今日來重建的是唯利是圖的私人發展商,當然就會故意抹煞集體(collective)/ 社區產權的存在,也會消滅當中產權的關係,不會從使用者的角度去定義(Blomley, 2004)

然而,「產權」是背後政府容許個人擁有甚麼的問題。那麼,房協作為政府執行市區重建的代表,在兩個層面上都有問題。首先,房協作為一個會賺取重建利益的公營機構,卻同時享有定義重建區內私有/公共產權的權力,實在是有利益衝突。再者,根據《市區重建策略》,市區重建的主要目標是「以人為本」、「改善生活」、「保存社區網絡」。在這種前提下,若整體政策中仍只懂得強調私人/公共產權的二元,而不顧及這種社區產權,不顧及街坊的使用這個空間的社區網絡意義,也不顧及這些空間的消亡對原區民生的影響,而只是顧及地產。那麼就無法真正了解一個社區的價值、意義、長處、短處。那麼,相關執行部門是否能取長補短,作一個可持續的市區更新(Urban Renewal),也實在非常值得懷疑。


[1] Blomley, N. (2004). Unsettling the City : Urban Land and the Politics of Property. New York : Routledge.

[2] Cresswell, T. (王志弘、徐苔玲.譯)(2006) 地方 台北:群學出版有限公司

三月 28, 2008 - 發文者為 sspstayplan | 社區研究報告 | |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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